兴奋剂尿检不过关,只因一根火腿肠?

早在里约奥运会开幕之前,有关兴奋剂的新闻接二连三地出现,而在俄罗斯田径代表团彻底无缘里约之后,兴奋剂再一次成为了无数普通民众所关注的热点。在那些因为兴奋剂而曾无缘体育赛场的运动员中,不乏以各种理由(如“误服药物”、“饮食不当”等)为自己辩解的人。那么,从理论上看,真的能有人因为“贪吃火腿肠”等饮食上的原因,而在尿检之中不过关么?

答案可能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——这是真的。鉴于运动员禁用药物在生活中的应用实在是广泛,因偶然而摄入禁药的情况是绝对存在的,加上目前的兴奋剂检测手段远非十全十美,不幸“躺着中枪”的事件也时有发生。

运动员禁用药物,在生活中有多常见?

在很多人的印象之中,被反兴奋剂组织所禁用的药物,在生活中肯定也没有什么合法的用途,运动员被检测出禁药阳性,就代表着他们的确有不当行为。这其实是一种常见的偏见:被反兴奋剂组织列入“禁用药物”名单的物质,只是因为它们有被运动员滥用,从而破坏体育公平的可能性,和药物本身的性质、应用并无关联。

举个最简单的例子,俗称“瘦肉精”的β肾上腺素能药物不仅在我国被禁止用于动物养殖,还是国际公认的体育兴奋剂之一,这和它本身潜在的促进肌肉合成(肌肉合成过程能直接决定人的力量大小)的作用密切相关。然而,此类药物在医学上应用非常广泛,是治疗哮喘等呼吸道疾病必不可少的良药,因此倘若运动员患有呼吸道疾病,医生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方了此类药物,运动员的确是有误服的风险的。此外,“瘦肉精”在很多国家是合法的饲料添加剂,如果农户在使用时控制不当,药物残留进入肉类乃至肉制品中也是有可能的。

除了上面所说到的“意外”,运动员无意摄入兴奋剂,也可能是因为他们对某些潜在的“地雷”实在是太过掉以轻心了。例如在中国等国家,草药及草药制剂在民间十分常见,而由于草药内含有的化学物质种类繁多,不少草药之中都含有一种或多种“兴奋剂”类物质(很多中成药都会标有“运动员慎用”,就是因为药材之中含有天然雄激素),如果是成药制剂,运动员倒是会有所提防,不过中医师开出的汤药,却少有人注意兴奋剂问题。虽然此前还没有出现过与草药相关的兴奋剂事件,但并不足以排除草药导致兴奋剂检测不过关的可能性。

当然,解决这样的尴尬事件,最好的方法自然是从运动员自己做起——尽量做到规范就餐、食用来源可靠的食物、在就医时多加小心,而目前运动界也有针对药物的“豁免规定”,运动员倘若因病情需要而必须使用兴奋剂目录内的药物时,可以向国家的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在申请获批准后,运动员在尿检时检出豁免的药物即不算违规。

严格的尿检,也非万无一失?

相信不少曾经接触过体育运动的人,都对目前正规赛事严格的尿检制度有所了解。在如今,赛事尿检往往会一次采集两瓶尿液标本,分为“A瓶”和“B瓶”储存,通常A瓶会被直接送往实验室检测,而B瓶只会在检测结果遭遇争议之时才会启用。严格的尿检标本制度和日益更新的检测手段,已经能够让尿检之中出现争议的几率不断降低了。然而世间并无十全十美之事,尿检也是如此,当前的技术还无法完全避免“中枪”事件的发生。

在讨论尿检失误的可能性之前,我们不妨来了解一下体育运动兴奋剂尿检的原理。运动员在服用兴奋剂之后,兴奋剂会在体内经过一系列的代谢,从而转化成具有活性的成分,或是形成便于排出体外的产物。由于相当一部分兴奋剂会以代谢产物的形式随尿液排出,因此兴奋剂尿检实际上就是在检测形形色色的代谢产物。

而在反兴奋剂实验室内,检测特定物质的最重要方法,是免疫法(如酶联免疫吸附法、放射性免疫法)检测。这种方法主要利用抗体试剂(即动物体内产生,针对特定物质的抗体)能和目标物质牢固结合的特性,用抗体试剂去“捕获”尿液中潜在的兴奋剂代谢产物,随后再将“捕获”结果用特定方法读出。不幸的是,尿液内的物质有时可能会干扰抗体的正常工作(例如直接和抗体结合,制造兴奋剂被“捕获”的假象),从而导致检查结果出现错误。例如常用的抗生素左氧氟沙星,其在服用后排入尿液的代谢产物,就会干扰大麻尿检的准确性,甚至有患者因此而在警方的“扫毒行动”中不慎中招。

另一种情况则是,有些被用于兴奋剂检测的指标,会在患有疾病时出现异常,而且尿检技术并没有能力分辨指标异常的具体成因。这方面的典型案例,莫过于今年德国足球甲级联赛上的一起乌龙事件:在该比赛的升级附加赛开始前,法兰克福队的副队长马科·鲁斯的尿检结果为阳性,他的尿液中被检测出含有大量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(hCG,一种在怀孕、服用兴奋剂或患有睾丸癌时,人体会大量分泌的激素)。但经过随后的全面检查,鲁斯的确没有服用兴奋剂,是他所患的睾丸癌直接导致了尿检的阳性结果。

综上所述,我们不难发现,兴奋剂检测虽然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做出正确判断,但也有诸多偶然因素(如疾病、药物)能够干扰它的检测效果,运动员因偶然而误服兴奋剂的事件也并不少见。虽然说尿检出问题“只因一根火腿肠”可能会有些夸张,但这也并非噱头或是狡辩理由。

  • 发表于 2016-08-08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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