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何评价因找不到血管而躲过死刑这一事件?

被判死刑的犯人,因找不到静脉而被缓刑一周,我们不会去争议他是否应该被判死刑,而是对于死刑犯来说:什么样的死刑方式对于他们来说是真正属于“人道主义”的?

因行刑人员无法找到适合注射的静脉血管,美国俄亥俄州一名死刑犯15日接受死刑时失败。他将缓死一周。但这种行刑失败引起许多法律界人士不满。

美国的一桩死刑事件,广泛的引起了各方的关注。一名被判死刑的犯人,在执行注射后近一个小时,行刑人员依旧无法找到合适的静脉为他执行死刑,而过程中犯人还多次配合人员行动。最终监狱总监请求请求州长下达了死缓令

这件事情中令人争议的有两个点:

  • 如果这名死刑犯人,利用这次死刑失败的案例提出上诉,是不是他就可以免于死刑了呢?

  • 在美国执行死刑失败时,“人道主义”的大旗总是高举着,那么对于死刑犯来说什么才是真正的“人道主义”呢?


1:【利用死刑失败的案例,而免于自己的死刑,在美国是绝对行得通的!】

对于这件事情,我和身边的朋友讨论后,他们所得出的看法,可以说和美国人所关注的东西形成了一个非常巨大的反差。我的朋友听说这件事情以后,他们第一个反应也是表示这位死刑犯挺惨的,但是他们更加在乎的是:

如果这名死刑犯因为暂缓死刑而获得了免死的机会,那么对于那个被害人来说公平在哪里?法律又在哪里呢?

美国是一个非常矛盾的国家,尤其是在“人权”上,呼吁的结果往往和现实成为了一种极大的反差。

①美国“人权”的现状:

数据显示:“美国人口仅占世界人口的4.43%,但美国公民的枪支占有量却达到了世界总量的42%。”这就导致了美国的枪击案总是居高不下,且因公民持枪而造成死亡的人数一直在增加,从未被超越。

不仅如此,在美国,警察的权利往往荒唐的可怕,“7·7美国警察枪杀黑人事件”一直都是美国人权被诟病的地方,美国一方面呼吁着平等,而在另一方面警察无故杀害黑人的行为却透露出了“种族歧视”的影子。

在国际上,美国至今仍未批准《经济、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》、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》等核心国际人权公约,拒不接受联合国有关人权决议草案。

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来,美国对于“人权”的态度

在“我”(美国)认可的情况下,这个公民、组织或者国家才能够获得“人权”,除此之外“人权”两个字只存在于书面意义,且毫无法律依据!

那么同样是美国公民,在这个事件中,到底是被害人的“人权”重要,还是那个执行死刑失败的人重要呢?

②死刑犯逃脱死刑的可能:

我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同情那个14岁就被杀害的小女孩,美国的法律一开始可能也是这样的,但是当死刑犯因为执行死刑失败以后,情况开始扭转,两个组织突然跳出来说:

“你们这样对待一个死刑犯是非常不人道的,即使他是犯人,但他也是一个人,上帝也会保佑他的。”

人道主义和宗教强强联手,至少在这一刻美国的“人权”偏向了那个被注射死刑失败的人身上。

现在对于死刑犯来说,他想要逃脱死刑的可能变得非常大。首先他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态度良好,帮助执行人员寻找静脉,这样他的律师就可以上诉说,罪犯在自己的罪行上有明确的认识。其次美国的人道主义已经跳出来了,说:让这位死刑犯二次接受死刑是违反“人道主义精神”的,也是违反了俄亥俄州关于注射死刑要迅速且无痛苦的规定。

最后就是一个美国法律的态度问题,在死刑上不管是美国还是其它国家都会极其慎重,但是美国对于死刑犯更加的“人道”:

死刑是极刑的一种,必须慎重处理,被判死刑的人有多重上诉程序。即使是在州法律系统内被判死刑,死刑犯在州内上诉失败后,还可以依据美国宪法中的“人身保护权” (Habeas Corpus)上诉到联邦法院。死刑上诉往往会一路打到美国最高法院。另外,死刑犯还可以呼吁总统或州长行政干预,宣布暂停执行、减刑或大赦等等。

拥有多重“免死金牌”护身的死刑犯人,也难怪花了一年被抓获,却在三十几年后才判刑。

2.【美国所谓的“人道主义”对于死刑犯来说真的人道吗?】

死刑犯事件之所以会引起争议,就在于这个执行死刑的方式:注射死刑

注射死刑,或注射毒药、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(通常是巴比妥酸盐、肌肉松弛剂和氯化钾溶液)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。主要用于死刑执行,但也可能在安乐死和自杀中。它通常先让被注射者丧失意识,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。

在美国注射死刑,是被默认的一种执行死刑的方式,而作为第一个发明注射药物来剥夺犯人生命的国家。大多数的美国人认为这是“最人道”的,甚至于说中国近几年也开始呼吁大范围的开始推广注射死刑,以此更加接近国际社会对于“人权”的保护标准。

如果说有效的注射药物,对于死刑犯来说或许是一种“人道”的方式,那么无效的注射呢?

2006年12月13日在佛罗里达州对一名叫做戴安兹(Angel Diaz)的55岁犯人执行注射行刑竟然用了34分钟才死亡。

2007年5月24日在俄亥俄一位名叫牛顿的死刑犯,在行刑过程中至少被针头扎了10次,最终在药物作用下持续了16分钟才死亡。

而根据调查显示在执行注射死刑的过程中,发生意外的几率非常之大。尤其当犯人的静脉不明显,体型过大,患有心脏病,或者是耐药性等等原因,都会导致犯人在被执行死刑的过程中,呈现更加痛苦的死亡方式 。

虽然相比较起中世纪的绞刑,或者说美国现在还在用的电刑来说,注射死刑已经非常“温柔”了,但是拿枪决来比较呢?在注射死刑事故频出的时候,有人说为什么我们不使用枪决呢?枪决的行刑方式在中国是较为普遍的,基本上从后脑勺打进去,瞬间罪犯就脑死亡,在美国枪决的一般射击点在心脏位置,多人持枪射击罪犯心脏使其毙命。

从科学上来说枪决的死亡程度和成功率都是远在药物上的,然而他唯一的缺点在于:枪代表了一种暴力,罪恶的象征,在美国这个奉行“人道主义”的国家里,即使人人手里持枪,民众还是认为被抢处死的犯人是凄惨的。因此至今为止,美国民众对于注射死刑有65%的支持率,而枪决却只有9%。

我们讲了那么多关于死刑犯的事,关于死刑是否人道的问题,那么还有谁记得:

这个被执行死刑失败的人,是一个奸杀了14岁女孩的罪犯呢?

这就是我在文章最后才想回答道的问题,美国在人权保护上总是有一种“高人一等”的地方,总是会有组织和活动呼吁着公民该有的权利,但是你在呼吁死刑犯的人道主义时,有多少人还记得小女孩也是一个人呀!即使她的生命已经逝去了,即使这个罪犯似乎得到了他应有的惩罚。

中国在人权上总是被美国“点名”,说我们的贫富差距,说我们的竞选方式等等,但至少,中国很明确的会说,这个死刑犯他要判死刑,且干净利落的还被害者一个公道,仅此而已!

(原文作者 百度派网友 戚夜白 原文链接https://p.baidu.com/question/fe996162633637333963313e00/3198594)

  • 发表于 2017-11-20 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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